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我校户籍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户籍工作在学校的延伸。为规范管理程序,提高工作效率,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和教育部、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户籍管理范围包括:学生户籍、教职工集体户籍及教职工子女集体户籍。
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。
第二章 学生户籍管理
第四条 学生户籍报批
研究生院和招生就业处在每年10月30日前,分别向保卫处提供下列材料,供保卫处去海淀分局申批新生落户事项。
(一)研究生院需提供的材料:
1、《录取研究生入户通知书》;
2、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加盖公章的《××××年度博士生、硕士生新生入学名册》原件两份。
(二)招生就业处需提供的材料:
1、学校当年上报教育部的招生计划书,以及教育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;
2、盖有我校公章的《北京市高校录取新生户籍报批单》、《××××年北京市高校录取新生申报户籍情况统计表》;
3、每页盖有我校公章的《中国人民大学××××年录取新生名册》复印件各两套。
第五条 学生户籍迁入
(一)根据公安机关规定,学生(指新生报到名册中转户的学生)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籍,新生入学时若不迁移户籍,入学后将视为自动放弃,日后不得再行户籍迁移。
(二)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,应在录取当年办理户籍迁移手续。
(三)学生在校户籍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保持同步统一管理,学生离校时,户籍相应迁出。在校期间学生户籍不得迁移。
(四)新生的《户口迁移证》、《常住人口登记卡》由各学院(系)收集整理,经保卫处审核后,与自愿放弃迁移户口学生的申请书(加盖院系公章)一并送交保卫处保存备案。学生户籍迁移手续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学生需回户籍迁出地补办手续:
1、迁移证上盖章不全;
2、迁移证上姓名与身份证不符或有误;
3、迁移证丢失。
第六条 学生户籍迁出
(一)学生因毕业、肄业、结业离校时,户籍迁移手续按当年就业政策办理。保卫处按招生就业处造册的学生去向为学生办理《户口迁移证》后,各学院(系)统一到保卫处领取学生《户口迁移证》或《常住户口登记卡》。
(二)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后,凭